杭州市江干区晓燕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文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4MA2H3WHAX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谐路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7
(2022)浙8601民初900-90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晓燕便利店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
2022-11-17
(2022)浙8601民初900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晓燕便利店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3]第837号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庆谐路56号吴文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吴文科在场。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在吴文科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长嘴)9条、南京(炫赫门)11条、利群(西子阳光)19条、利群(新版)3条,共计4个品种42条。因吴文科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 ,本局立案调查。检查现场吴文科认可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认定为真品卷烟的事实。经本局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吴文科所有。吴文科于2023年11月1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中年男子处购入卷烟:利群(长嘴)9条(229元/条)、南京(炫赫门)11条(195元/条)、利群(西子阳光)19条(285元/条)、利群(新版)3条(175元/条),共计4个品种42条,进货总额为10146元(壹万零壹佰肆拾陆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吴文科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另查证,吴文科于2022年2月21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证据二:吴文科提供的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吴文科对行政程序认可的事实;证据四:杭烟处[2022]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吴文科在两年之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吴文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吴文科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是10146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且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吴文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146元9%的罚款,计913.14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总计4个品种42条,全部予以发还吴文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吴文科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913.14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