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酆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文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MACPYJ4L6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滨湖路3号万益城市广场1幢吉家家世界D5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台执法罚字﹝2025﹞80008号
经查,漳州市酆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实施了“草莓结算价15.8元\/盒﹝订单号:302160159﹞”的收费行为,与其对外宣传卡片的宣传内容“草莓促销标签标价为9.9元\/盒”收费标准不一致,实际交易一盒,金额15.8元整,情况属实。
被处罚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仁康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7B0Y2G,住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玉江村后北47号,经营者:谢梅娟,身份证号35068**********046。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实施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证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仁康药店经营者谢梅娟前来办理相关事项;证明漳州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仁康药店于2025年5月14日,漳州市龙海医疗保障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许智贤﹝130****5226﹞、李建华﹝130****5227﹞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仁康药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一正消炎镇痛膏规格8贴\/盒、葛仙医芪枣颗粒规格3克*30袋\/盒、马应龙麝香痔疮膏规格10克\/支、羚锐通络祛痛膏规格5贴\/盒、仁和特力克麝香祛痛风湿膏规格8片\/盒等﹞,情况属实。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单位的资质。3、谢梅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理的身份情况。4、漳州市龙海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报告及现场照片证明其实施的事实行为。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漳台执法告字﹝2025﹞8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3号﹞第五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案执法调查工作,我局认为,你﹝单位﹞在实施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中,存在因证据不足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轻微,涉及区域范围、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较小,且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的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7日内改正并作出处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履行的内容、方式﹞。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1000.00元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局
2025-10-11
2
漳台市监罚字﹝2025﹞27号
当事人销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当事人在采购中未查验上述批次沃柑供货商凭证、销售单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