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5MA59A6PX4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12号101室(部位:自编A017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文综罚字﹝2025﹞013号
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我局)收到案件转送单,称广州市恒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所经营的淘宝店铺“恒学图书专营店”销售境外出版物《台湾寻宝记》,要求我局核处。收到线索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3日15时01分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12号101室(部位:自编A0172)示证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中,现场有1名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出版物,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协助配合调查询问。2025年5月23日16时50分35秒至16时53分29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淘宝店铺“恒学图书专营店”开展远程勘验,发现店铺正常经营中,主要经营进口出版物,未发现《台湾寻宝记》图书在售。2025年5月26日16时、2025年6月4日15时,当事人委托卢永强到我局配合调查询问,其承认发行(零售)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事实,称该图书已售罄,相关链接已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5月30日,我局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发行(零售)进口出版物《台湾寻宝记》共计59本,销售总金额5378.53元。其中10本可通过“进货明细”证明来源,剩余的49本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这49本图书销售金额4438.53元,进货成本3907.26元,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31.27元。2025年6月23日,案件依法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荔湾区“扫黄打非”案件转送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石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卢永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当事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3.《入企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入企检查通知书》1份、《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履行执法程序;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荔湾区鹤洞路212号101室自编A0172房由当事人承租经营;5.编号为(荔)远勘字〔2025〕第04号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笔录证据(提取)单17张、编号为(荔)文综检字〔2025〕040-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零售)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交易订单详情复印件1份、淘宝销售记录详情复印件1份、进货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金额4438.53元,进货成本3907.26元,违法所得531.27元。经核实,以上证据材料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1.27元;2.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
7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