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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叶延泉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延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6MA5YRX9CX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6号附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2
(2024)渝0153民初434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雷*
荣昌区叶延泉中医诊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9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国泰路6号附5号从事诊所经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经检查当事人的诊疗室发现,现场摆放有一台中药配方机(型号:MD6110),同时在诊疗室检查发现了12盒标注有中药配方颗粒字样的制剂盒,表面张贴有党参2g/盒等字样。中药配方颗粒是防风和党参,标签只贴有党参2g/盒,包装盒上有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图形+中药配方颗粒、处方调剂依据:遵照医师调剂、用法用量:遵医嘱、贮藏:密封,置阴凉干燥处、注意事项:有部分不溶物为正常现象,请混匀即可;禁用包装盒冲服、企业名称: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755-83360999等信息,但由于中药配方机无法清洗,里面会混有其他的药材的成分,且无处方,摆放于销售区域。另外检查发现诊疗室中摆放有装有中药粉末的透明塑料袋,塑料袋上未见任何生产厂家、主要成分、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中药粉末是当事人将中药材加入粉碎机打成粉,当事人提供的该中药粉末编号为NO.0009889的处方内容为人参120g,熟地120g,肉松蓉120g,淫羊藿120g,仙茅120g,山药120g,菟丝子120g,韭菜子120g,巴戟120g,枸杞120g,丁香120g,枣皮120g,甘草120g,锁阳60g,蜈蚣10条,打粉,外用,因手工操作损耗,成品为1.297kg。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提供的针对上述中药粉末编号为A24XT0072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显示为检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其他均未检出,可以确定当事人向上述中药粉末中加入了西地那非与他达那非两种西药,根据当事人陈述,两种西药是当事人2024年5、6月份于重庆一药店购买,位置位于沙坪坝,但是具体地址与名称不清楚了,无法拿出购买记录与票据。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上述中药粉末数量为1袋,重量为1.297kg,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经给患者治疗过一次,使用了0.05kg,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量为1.247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及情况说明显示金额为633元一个疗程,633元这一疗程包含了理疗费用与药费,一疗程共有6次,给患者治疗的那一次实际收费是200元,其中中药粉末治疗使用的量为0.05kg,价值为20元,也就是4
当事人配制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结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药品标签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本案中当事人配制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4]165号)及《财物清单》(第[2024]165号)扣押的中药粉末1.247kg、12盒中药配方颗粒;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处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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