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青口鑫福园食品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金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1MAC81ED88M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团结村六道新村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青处罚〔202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生产葱香咸糕130包(规格:380g/袋,商标:福祥胜),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了莆田市百口百味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涉案葱香咸糕生产成本价格3.5元/包,销售价格5.25元/包,货值金额682.5元,盈利227.5元。2024年07月04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马尾区万乐福便利店销售的该批次葱香咸糕进行监督抽检。
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生产葱香咸糕150包(规格:360g/袋,商标:福三坊),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了福州乐港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涉案葱香咸糕生产成本价格3.5元/包,销售价格为5元/包,货值金额750元,盈利225元。2024年07月04日,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受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闽清县白中镇福之缘生活超市销售的该批次葱香咸糕进行监督抽检。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生产葱香咸糕130包(规格:380g/袋,商标:福祥胜),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了莆田市百口百味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涉案葱香咸糕生产成本价格3.5元/包,销售价格为5.25元/包,货值金额682.5元,盈利227.5元。2024年07月11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州市晋安区乐易购便利店销售的该批次葱香咸糕进行监督抽检。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生产葱香咸糕80包(规格:380g/袋,商标:莱兴鹏),并于当日全部销售给了福州市莱兴鹏食品有限公司,该批涉案葱香咸糕生产成本价格3.5元/包,销售价格为5.1元/包,货值金额408元,盈利128元。2024年07月20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福州鲜利客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葱香咸糕进行监督抽检。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四个批次的葱香咸糕,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上述四个批次的葱香咸糕货值金额共2523元,从中盈利808元。
罚款(1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8元)
12500.00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2
侯市监青处罚〔2023〕14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葱香咸糕(生产日期:2023年6月15日)于2023年7月21日,在本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被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检到,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合为不合格。”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1 份《检验报告》(No:XBJ23350121370800379),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仓库有库存涉案食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验报告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3年8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其编号为:食坊字第3501210100。该批涉案葱香咸糕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生产,共生产了150包(380g/包),即日全部销售给了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后角村社后山自然村116号的莆田市百口百味贸易有限公司,再由该商店销售给了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洋中淘江新村37号闽侯县好益佳购物广场。2023年7月21日,受本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闽侯县好益佳购物广场抽检到涉案葱香咸糕。2023年7月5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350121370800379),该批涉案葱香咸糕 ,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9月6日,本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023)MJHY-B10497F],复检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涉案葱香咸糕生产成本约3.5元/包,销售价格为5.25元/包,货值金额共787.5元,当事人从中共盈利262.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葱香咸糕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2.罚款5000元。以上1、2两项共计罚没款5262.5元。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
5000.00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