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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石梁子蜂窝煤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单家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5MA70PFKE9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新春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查,岚皋县石梁子蜂窝煤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民用型煤(蜂窝煤)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0月11日与抽检同批次的民用型煤(蜂窝煤)共生产了300块,截止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除抽检备样样品外(备样样品5块),该批次民用型煤(蜂窝煤)已全部售完,民用型煤(蜂窝煤)的销售价格是0.5元/块,利润是0.03元/块。由此计算得出该批次民用型煤(蜂窝煤)的货值金额是150元,利润是8.85元。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民用型煤(蜂窝煤)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8.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意见如下: 1、没收涉案批次不合格民用型煤共5块;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8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8.85元。
300.00元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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