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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石师傅鲜肉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老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DX13GD2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从江县丙梅街道江东南路人行宿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在下江跟堂弟购进的,购进了一条前腿肉和一扇排骨共计760元,其中,牛腿肉的购进价格为27元/斤,购进数量为23.9斤,牛腿肉销售价格为31元/斤,牛脚的销售价格为12元/斤;牛排骨购进价格为12元/斤,购进数量为9.6斤,销售价格为14元/斤;牛尾巴是赠送的,销售价格为12元/斤。经过电子秤分开称重,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9.2斤肉分别为牛排骨5.14斤、牛脚1.44斤、牛尾巴2.62斤。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未经检疫的肉类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6斤×14元/斤+(23.9-1.44)斤×31元/斤+1.44斤×12元/斤+2.62斤×12元/斤=879.38元,本案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的未经检疫的肉类的收入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为:(9.6-5.14)斤×14元/斤+(23.9-1.44)斤×31元/斤=758.7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摊子上开展现场检查。 证据二: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16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情况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监强制[2025]34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未能现场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进行扣押。 证据五:当事人建档立卡脱贫户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 证据六: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从市监延强[2025]22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扣押的肉类延长扣押期限。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监罚告(2025)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