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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罗易海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BLUJ44X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凯里市开发区翁义农贸市场一楼的1、2、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2023]400号
现查明,当事人凯里市罗易海鲜超市于2022年5月1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于2022年7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22601400641),从事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 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举报人提供付款截图及购买的大花甲计重票据和超市收银票据作为证据。经核对,举报人提供的付款截图及购买的大花甲计重票据和超市收银票据具体情况如下:1、计重票据,大花甲,单价:16元/KG,净重:1.03KG,总价:16.48元。日期:2023年7月24日。2、收银票据,抬头:罗易海鲜超市,时间:2023-07-24,数量:1.03,单价:16,合计:16.48,抹零:-0.02,实收:16.5。3、付款截图,收款方: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金额:16.5,状态:支付成功。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结算器自动进行“四舍五入”,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凯里市罗易海鲜超市随机抽取收银小票3张,具体情况为:1,鲈鱼:37.4,花甲:9.04,合计:46.44,正向抹零:+0.44,实收:46。2、明虾:45.6,印尼花螺:44.88,合计:90.48,正向抹零:+0.48,实收:90。3、花甲:19.45,草虾:230.1,印尼花螺:112.2,芥末:10,鲈鱼:19.14,合计:390.89,正向抹零:+0.89,实收:390。以上单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事实。 由于结算器投入使用时间不明确,故违法收入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24日12315举报单:21522600002023072402530276,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二、举报人提供的付款截图及购买的大花甲计重票据和超市收银票据具体情况如下:1、计重票据,大花甲,单价:16元/KG,净重:1.03KG,总价:16.48元。日期:2023年7月24日。2、收银票据,抬头:罗易海鲜超市,时间:2023-07-24,数量:1.03,单价:16,合计:16.48,反向抹零:-0.02,实收:16.5。3、付款截图,收款方:凯里市罗壹冷冻水产经营部,金额:16.5,状态:支付成功。证明举报人在罗易海鲜超市购买商品,并支付成功,同时证明当事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委托人陈述在其经营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凯里市罗易海鲜超市随机抽取收银小票3张,具体情况为:1,鲈鱼:37.4,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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