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伟业木材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彦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B2N5W6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青冈县柞岗镇原乡政府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48号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我局接到居民举报称青冈县柞岗镇拥政村伟成商业街商服楼收取电费每度1元,存在不合理收取问题。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2日至13日赴现场核查。调查期间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及用电商户进行了询问,制件询问笔录、提取商户微信转账记录、交费账单等书证物证、拍摄现场照片。 2026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2026〕199号),告知违法事实、拟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伟接受《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拒绝签收,并口头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依法组织听证。于2026年7月4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当庭提交申辩证据并发表意见。听证结束后本局结合案卷全部材料复核听证意见。 二、查明违法事实
伟成商业街商服楼自2018年投入使用以来,商户入驻后,张伟便告知电费按一元一度收取。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向张伟及其妻子交纳200元。张伟夫妇收取费用后并未按月结算。在商户要求下,2025年8月10日对兴东兽药店(葛东)进行了结算。张伟对该商户实际按1元/度的单价结算电费。 由于当事人未按月结算,也无法提供各商户月用电记录,导致无法具体核算违法所得。
2026年5月,张伟向我局提交了与4户商户的电费结算清单。其中,与大疆无人机(黑龙江省禾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巩立生(青冈县柞岗镇立生百货超市)两户的结算单中,其“供电设备及维修更新费”按每度电0.24元收取,而“电费”部分按每度电0.76元结算,构成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基础上加收服务类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三、认定事实的证据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李强、黑龙江省禾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郭彬兽药店、兴东兽药店、青冈县柞岗镇立生百货超市等五家商户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结算照片复印件共同证明以下事实,证明:开发商张伟按1元/度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张伟及其爱人每月向商户收取200元电费,并向商户提供了用电结算清单;
证据二:2026年3月2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金桐宴会厅的营业执照、张伟的身份证、柞岗供电所李所长的电话号码,以及三家商户签字确认“所用电力由伟业木材加工厂按每度1元收取电费”的凭证;
证据三:2026年3月2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柞岗镇伟成商业街商服楼由张伟开发。该商服楼用户的用电接自伟业木材加工厂的变压器主表,开发商张伟按每度1元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采取每月预收200元、年底按实际用电量统一结算的方式,其间未向商户开具收费票据;
证据四:执法人员向伟业木材加工厂陈彦春及开发商张伟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两份,证明:要求其提供2016年至2026年期间,所有商户向开发商张伟缴纳电费的明细、账目及各商户的用电量记录;
当事人无法提供按月结算清单,导致不能准确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