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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睿达远泰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灵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2MABP0GBC1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邱村西凤纸箱厂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一稽罚〔2025〕5号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2023年12月25日取得了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3142000000020256508、23142000000020316296、23142000000020276398),涉案发票金额257425.74元、税额2574.26元、价税合计260000.00元。 你公司2023年12月27日取得了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3142000000020876269),涉案发票金额99009.90元、税额990.1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以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份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发票。于2023年12月31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科目,并进行了税前扣除。 (二)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检查发现2023年12月25日取得了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及2023年12月27日取得了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无银行付款,只是在应付账款挂账360000.00元。 (三)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对你公司法人杨灵慧询问得知这笔业务是通过上游中标取得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劳务分包主要是:基础土方开挖、砂砾回填、混泥土凿毛凿除、植筋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工程造价426651.83元。经查,你公司无法提供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真实性证明资料。 综上,你公司与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关系,无银行付款,存在虚接发票情况 。 证据1.接受发票复印件、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2.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案情资料。 证据3.询问笔录,通过对法人杨灵慧询问你公司和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关系,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四)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第一款规定, 2023年5月9日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造价439451.38元,不含税价426651.83元,2023年度应补缴印花税426651.83×0.03%×50%=64元。 证据4、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12月25日取得了山西凯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及2023年12月27日取得了山西翔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为虚开发票,共计360000.00元,该4份发票不得作为成本列支扣除凭证。 202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312123.74元,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40119.2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97元。此次查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00.00元,调减印花税64.00元,调整后所得额400055.26元。2023年度你公司原属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55.26元×25%×20%=20002.7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9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996.80元。
对你单位接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18060.8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甘肃省税务局、青海省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2号)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的税款18060.80元60%的罚款10836.48元。
10836.4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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