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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市易源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铭浩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310141722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中港路206号中药材市场二期3幢0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5
(2021)豫0184民初494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朱**
广西玉林市易源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6-28
(2021)豫0184民初494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朱**与广西玉林市易源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7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3﹞493号
1、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调味茶的资质生产调味茶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2、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发布标示为“四神茶湿茶养生茶养颜湿气四神汤免煮非五指毛桃茯苓茶红豆薏米茶”的四神茶销售信息
1、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收古经源草本植物八珍茶(代用茶)3盒,没收违法所得198.9元,罚款500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不大,没有盈利,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罚款1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古经源草本植物八珍茶(代用茶)3盒;2、没收违法所得198.9元;3、罚款6000元。
60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玉区市监处罚〔2022〕129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罚款0.35万元
3500.00元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