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成文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凤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9PT3YX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黎明乡中学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1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日常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所需原料主要有面包、饮料、小食品等,从供货商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于2024年3月25日再次对林甸县成文超市(经营者王凤文)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仍未索要并保存供货商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证明了经营者主体资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相关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的相关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行为,涉嫌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之规定。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