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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四红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四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7H9GKU0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庙头镇平章街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3〕223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具体日期不祥),从销售金厨娘鸡脖业务员手中购进20袋,用于其经营的汉川市四红副食店日常销售,于检查当日已销售18袋,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其在相关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过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1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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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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