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8821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双钢路1号2栋1单元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30
2017-11-24
(2017)渝0103民初24013号
劳动争议
黄**与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8
2017-11-20
(2017)渝0103民初23884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黄**与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641号
经查: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开始维保久泰(重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2台电梯。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为久泰(重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使用的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和服务,合同期限至2025年11月5日结束。2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300元/月/台,2台电梯每半月维保一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元(半月)2=300元。经查:当事人对久泰(重庆)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2台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2台电梯(电梯编码:300397、300398)轿厢内使用标志上二维码内维保人员信息,轿厢内维保记录卡上维保人员信息与实际维保人员曾维均不相符,且曾维不是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2台电梯(电梯编码:300397、300398)三方通话可以接通,但是声音非常小无法听清楚;3、电梯(电梯编码:300398)轿厢层门地坎垃圾较多,轿门门锁、层门门锁部位积尘较多,轿门和层门门锁触点未清洁,限速器钢丝绳锈蚀,曳引钢丝绳油污较重,底坑有蜘蛛网;4、电梯(电梯编码:300397)轿门门锁积尘较多,门锁触点未清洁;5、2台电梯(电梯编码:300397、300398)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2025年6月4日,维保时间共计30分钟,且2台电梯的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均为正常,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无纸化维保记录上的人员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了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渝北)市监特令〔2025〕第32号)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5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款合计15700元。
154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386号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发现电梯存在不能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未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停止使用、发生电梯冲顶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告字(2022)581号),告知当事人对已查明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称,1、当事人认为《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其认为当时电梯发生故障后,检查时发现有可能是制动器引起后,已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物业对电梯进行停运,消除了再次发生故障的隐患。本局认为,当事人函告物业:“发现5栋电梯制动器有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更换”,并未要求物业停运电梯,故本局不予采纳。2、当事人认为对电梯有隐患时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通知所在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认为,电梯发生故障时,已对电梯采取停用措施,业主及物业也未要求强制继续使用电梯,电梯不继续使用就没有安全隐患。只要业主意见统一,进行维修更换后,电梯就可以投入使用,但由于一部分业主要求对电梯进行整梯更换,一部分业主要求进行维修,长时间意见不同意,才导致业主投诉,业主还没有给其消除隐患的机会就要求更换新电梯的方案。本局认为,经至2022年9月15日止,当事人一直未将电梯冲顶这一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局不予采纳。3、当事人认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客观原因无主观过错,当事人因疫情原因,存在实际经济困难,本局予以采纳。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