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曼巴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东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JWD8Q1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望江北路109号-3二楼201(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2024)浙0783民诉前调21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曼巴实业有限公司
郭**,王**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3
(2024)浙0783民初2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曼巴实业有限公司
王*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4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泉州********公司生产带有东鲸商标的卫浴系列产品,签订了东鲸商标授权书,不涉及冒用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泉州********公司购进涉案花洒(商品名称:“HS-01单功能花洒”;数量:30个;进货价:3.5元/个)用于打样测试,经当事人自行测试后,显示不合格。当事人将10个涉案花洒销售给温州市*******经营部,18个销售给其他客户,售价均为4.5元/个,剩余两个存放于仓库。以上涉案花洒违法经营额135元,违法所得2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花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不合格花洒,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不合格花洒,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00元,共计罚没款32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花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上不合格花洒,没收、销毁依法扣押的不合格花洒,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00元,共计罚没款328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2
东市监处罚﹝2025﹞2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0日开始,当事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的加工场所生产销售标识不合格的插座。<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合格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款46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以上,共计罚没款7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不合格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处罚款46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以上,共计罚没款70元,上缴国库。
46.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3
东市监处罚﹝2024﹞127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开始,当事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不合格淋浴用花洒。<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淋浴用花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58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4
东市监处罚﹝2024﹞26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当事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9元,罚没款共计12533.9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5
东市监处罚﹝2023﹞45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生产了以上被抽检的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热水龙头)【规格型号:规格型号:DR-02220V~50Hz3000W】,以上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热水龙头)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其“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1-2008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生产的以上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热水龙头)已销售完毕。按抽样基数3台计算,生产成本65元/台,销售价格75元/台,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热水龙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以上被抽检的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热水龙头),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670元,上缴国库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6
东市监处罚﹝2023﹞15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生产了抽检批次快热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规格型号:规格型号:DR-01220V~50Hz3kW,商标:东鲸】,该批次热式电热水器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1-2008执行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日止,已销售完毕。抽样基数为8台(进货量),销售价格75元/台,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淋浴用花洒(手持花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抽检同批次的热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热水器(电热水龙头)】;二、罚款12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没合计1280元,上缴国库。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