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华大桥棉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南元 | 注册资本:7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MA77EHGP5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八十二北区40院1-4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呼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从保定市和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购进了100套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包套)购进价13.5元/套。2025年12月20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包套)进行抽样,抽取样品2套,经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抽检当日将未使用的78套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包套)退回厂家,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本次抽检同批次规格的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包套)20套,产品货值金额270元,使用销售不合格棉花包装本白色纯棉布(包套)0.454吨。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的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予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