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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祥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97DX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杨岐乡清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赣0322民初2786号
合同纠纷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
上栗县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赣0322民初134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
上栗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9
(2025)赣0322民初134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豪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4
2025-04-15
(2025)赣0322民初554号
合同纠纷
欧***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上栗县人民法院
5
2023-10-18
(2023)赣0322民初14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文**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6
2023-10-17
(2023)赣0322民初14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文**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7
2023-08-24
(2023)赣0322民初146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文**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8
2021-10-18
(2021)京0491民初2404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葛*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9
2021-07-14
(2021)京0491民初2404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葛*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10
2021-04-26
(2021)赣0322民初8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姚**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7
2021-05-14
(2021)赣0322民初8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姚*、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91.89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14
2022-08-25
(2022)湘0103执3047号
合同纠纷
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一个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9-16
2022-09-06
(2022)京0491执1242号之一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葛*等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3-08
2021-11-30
(2021)京0491民初2404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葛*与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29
2021-03-12
(2021)赣0302民初464号
广告合同纠纷
萍乡市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4
2021-06-29
(2021)赣0302民初464号
广告合同纠纷
萍乡市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7-05
2019-06-24
(2019)粤0114执8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智立方旅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稽特处罚〔2024〕9号
当事人经营的游乐设施“水滑梯系列”,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内容为:设备种类大型游乐设施、设备类别水滑梯系列、使用单位江西孽龙洞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证编号为6D203603222016060009,当事人运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共计9台,向本局提供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证9本(贺建荣、胡聪、莫伟志、郑子斯、陈冰、麦雪林、王凌斌、王瑜、王凯强等9人),现场除贺建荣、麦雪林等两人与当事人提供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证件姓名一致,其他操作人员证件所对应的操作人员均不在现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显示其游乐设施运行期间,单台设施需配备1人以上的操作人员,其无法提供其他现场操作人员有效操作人员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用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的规定,构成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未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
10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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