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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忠惠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559400275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灵山县十里工业园区加工贸易工业园C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闽03民终20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林*,朱**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沪0116民初12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申**,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10-08
(2021)沪0116民初12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2-22
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5
2019-11-27
(2019)桂0721民初18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灵山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灵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2-06
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灵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11-05
(2021)沪0116民初12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176170.3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0
2021-09-15
(2021)沪0116民初12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芸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5
2021-04-27
(2021)桂0721执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灵山县明贵饲料用油提炼加工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2
2021-11-23
(2021)桂0721执15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1-10
2020-07-24
(2020)桂0721民初3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灵山县明贵饲料用油提炼加工厂、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772.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7-30
2019-12-12
(2019)桂0721民初18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灵山县利客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8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爽爽香包心贡丸”和“包心贡丸”(生产日期均为2025-07-03,规格500克/包)为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生产“包心贡丸”50件(20包/件,500克/包,共1000包),于2025年7月16日销售给钦州市君泰商贸有限公司5件,2025年7月27日销售给南宁虾大王食品有限公司5件,2025年8月2日、2025年8月15日两次销售给灵山县亿泰商贸有限公司共40件,销售价为83元/件,共销售50件,销售金额4150元,有生产、销售记录。至2025年12月12日,召回数量为0。上述批次“包心贡丸”分别被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并复检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SP20251887、№:H25-RC5310、№:25A12023878、№:SP2521080)〕。根据调查所得证据材料,以生产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包心贡丸”货值作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以销售金额作为本案违法所得,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150元,违法所得415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有“包心贡丸”和“香菇贡丸”产品,包装关键环节控制要求为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无破损。当事人生产“包心贡丸”和“香菇贡丸”时在包装袋上打一个直径0.5厘米的圆形孔用于排气,不符合包装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50元整; 3.对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心贡丸)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150元整,上缴国库。
23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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