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鹰潭市余江区锦润滋六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寨英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MABT4C4E8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锦江镇御锦城5号楼113-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江税罚﹝2024﹞104号
2023-01-01至2024-05-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因违反税收管理,处以罚款
25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余江区税务局
2024-10-28
2
鹰余市监药处罚﹝2024﹞3001号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通用名称]鹿角胶是2020年1月15日在江西仁翔医药有限公司进的,进了1盒,250g/盒;龟甲胶是2020年4月16日在湖南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进的,进了2盒,54g/盒。鹿角胶进价234元/盒,售价3元/g;龟甲胶进价179元/盒,售价3元/g。药品过期后,当事人销售了鹿角胶102g,龟甲胶30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给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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