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区凤香豆腐脑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凤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9UGLP2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铁工委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19号
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二元。
2.罚款五千元。
50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2
南岔市监处罚[2023]19号
伊春市南岔区凤香豆腐脑小吃部2023年9月5日制作的油条铝含量超标是因为当事人当天面团没和匀,称量器具长时间没进行校正称量不准,导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过量。当事人2023年8月16日在南岔县君兰食品添加剂店购进了一袋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5000克),购进时向商家索要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进凭证,当事人每天制作10斤面的油条,2023年9月5日当事人制作了80根油条,油条销售价格是1元/根,当天销售了42根油条,剩余38根油条,当事人家里人食用了7根,其余当天进行处理,违法所得为42元。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ZF102309051002)检验报告一份、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出具的(No.GW2023-0266)复检报告一份,证明2023年9月5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采样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4.现场笔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抽检油条铝超标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情况;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27日申请复检,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孟洪伟代为办理各项事宜;
6.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出具的(No.GW2023-0266)复检报告一份,证明复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7.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一份,证明了复检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质);
8.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一份,证明复检机构2023年10月9日收到复检备份样品,样品封条、包装完好;
9.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身份;
10.服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11.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抽检不合格油条的添加剂添加人,证明当事人制作销售不合格油条具体过程事实,证明该店经营者信息;
12.服务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食品添加剂购进人;
13.南岔县君兰食品添加剂店《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购进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添加剂在南岔县君兰食品添加剂店购进;
14.鞍山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添加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20220035)复印件一份、生产商鞍山天雨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符合 GB 1886.342-2021 标准要求,证明生产企业生产资质;
15.8名消费者询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