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华悦烟酒副食经销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政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0J66KC9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华西小区35号楼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烟酒零售活动。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从晋城市城区红英烟酒超市购进五粮液白酒两瓶,购进价格为1020元/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其中一瓶批号为“8521489 25”。2024年8月,当事人回收五粮液白酒一瓶,回收价格750元/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批号为“8521498 23”。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批号为“8521489 25”和“8521498 23”的五粮液白酒销售给投诉举报人,销售价格为930元/瓶,瓶身上标注有五粮液注册商标。2025年11月25日,五粮液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五粮液白酒进行鉴定,批号为“8521498 23”、生产日期为“2022/08/12”的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9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白酒购进情况等事实。
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批号为“8521498 23”、生产日期为“2022/08/12”的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6.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6日购进五粮液白酒的事实。
7.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名称的事实。
8.收款、退款记录截图各1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11月18日收取投诉人货款及2025年11月20日退款的事实。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1瓶;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