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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静云生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H88YB8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平西路500号东渡玺悦小区1号1-16,1-17室(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217号
经查明: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从某处采购了话梅4包,2.5kg/包,购进价格为30元/包,共支付120元。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购进上述话梅后,置于店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8元/kg或30元/kg。 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话梅(抽样基数2.42kg,抽样数量2.42kg,单价28元/kg)进行随机抽样,并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3年5月11日,本局收到编号为3523*2932的《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编号为3523*2932的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话梅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03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8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截至2023年5月11日,上述话梅已无库存。根据抽样基数计算,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话梅销售额67.76元,货值67.76元,获利38.72元。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上述话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上述话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合格的话梅均被抽样,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8.72元,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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