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吉锐 | 注册资本:5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318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路257号诚信大厦八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8
(2023)甘0702民初46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创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8
(2023)甘0702民初3690号
j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张掖市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7
(2023)甘0702民初1949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张掖市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节能建材分公司,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5-05
(2023)甘0423民初25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甘肃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泰县人民法院
5
2023-04-21
(2023)甘0702民初1949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张掖市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节能建材分公司,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3
(2023)甘0702民初1949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节能建材分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03-01
(2023)甘0423民初25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甘肃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泰县人民法院
8
2023-0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6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雷朝辉梁晓琴,甘肃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臧**,王**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3
追偿权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雷**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1-05
(2022)甘0702民初5521号
追偿权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臧**,王**,雷**,梁**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11-06
追偿权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减**,王**,雷朝辉梁晓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18-01-2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09-25
(2023)甘0702执64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丹霞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6-26
2023-05-23
(2023)甘0702民初19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张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26
2023-06-15
(2023)甘0702执恢885号
合同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6-26
2023-06-15
(2023)甘0702执恢886号
合同纠纷
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3-31
2021-12-25
(2022)甘0702民初5521号
追偿权纠纷
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42192.26元
民事案件
6
2023-03-24
2023-02-23
(2023)甘0423执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3-21
2022-12-29
(2022)甘0423民初18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533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3-01
2022-06-20
(2022)甘0423民初18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2-01
2023-01-04
(2022)甘0702民初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志昊建材有限公司、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8-22
2022-08-17
(2022)甘0702执59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张掖市京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49-1号
于2023年8月在甘州区南街甘泉巷5号实施的甘州区民族小学校园风貌改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15
2
张市建罚决字﹝2024﹞第011号
2024年10月6日,在市住建局开展的国庆节安全检查中发现,由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甘州区玉源智慧城8号楼,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刘睿昉未到岗履职,要求立即整改,并于10月10日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市通报;10月15日在市住建局开展的国庆节安全检查“回头看”检查中,该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刘睿昉仍未到岗履职。经查,该项目现场专职安全员刘睿昉于9月20日就已向公司申请产假,并得到批准,但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向甘州区玉源智慧城8号楼项目重新调配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对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08
3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4﹞第0006号
2024年11月17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高台路与临松路西街相交东北角甘肃诚信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玉源智慧城住宅小区7#、8#住宅楼、S-4#、S-5#商业楼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承建的玉源智慧城住宅小区7#、8#住宅楼、S-4#、S-5#商业楼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第(三十)小项实施标准“特别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虽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该项目7#楼悬挑脚手架存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悬挑梁锚固压板缺失、屋面层未设置连墙件等重大事故隐患,且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13
4
张城管(西)罚决字﹝2023﹞第5号
2023年8月11日10时10分许,我局西街大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甘州区人民医院东侧安兴小区院内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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