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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源杭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欣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6MADN5XJD6Q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兴华府6#18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73号
该公司自2024年7月份开始,通过在广场、小区宣传、免费送小礼品、发放体验卡等形式招揽群众,吸引中老年人到场体验。在每天每次40分钟的体验过程中,为体验者播放健康讲座,闲暇时间一起唱唱歌曲、做做体操。通过产品体验、现场授课、观看录像等方式,向体验者宣传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的功效,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 当事人在中锦康牌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的体验式经销活动中,法定代表人李国欣于11月4日向当天进店的体验者宣传到手写讲义摘要中的内容:“该仪器有调理身体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生殖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的功能”。通过“清、排、通、调、补五步完成22种慢性疾病的调理,有病治病,没有病预防保健,所以预防大于治疗。”其中,“清,是清理血液里的垃圾毒素、斑块和油脂;排,是指排出寒湿热毒,通过排汗、大小便、毛孔、鼻屎、耳屎、眼屎等排出体外;通,畅通血管和经络,心脑血管疾病就远离了,如偏瘫、脑中风、脑淤血就改善了,血压降了,心率平稳头就不晕了,人更加精神了;调,调节紊乱的植物神经,使睡眠更加好了,五脏六腑能力增强了,人体精力更加充沛了,身体更加有劲,身体各部位更加灵活;补,补气血增强免疫力,抗衰老,使人体少生病,不得病。”等内容。这一宣传内容和主讲人,在大队安排的专人的11月4日提供的现场录音中得到了映证,同时在11月5日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中得到了法定代表人的证实。其对商品的功能、性能作出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超出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 经查,该案所涉及的中锦康牌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0172090003)适用范围为:“高血压、阵发性心律不齐、神经衰弱、更年期综合症、胃下垂、腹胀腹泻、慢性胃炎、便秘、坐骨神经痛、静脉曲张、慢性胆囊炎、慢性前列腺炎、痛经、慢性支气管炎、肩周炎、腰肌劳损、软组织损伤、关节炎、颈椎痛、冠心病(非发作期)、脑中风后遗症的恢复性辅助治疗”,并不适用当事人宣传的对人体几大系统的疾病治疗。通过对法定代表人李国欣的询问,法定代表人承认因自己文化程度低写不了讲义,就从网上节选摘抄一些健康理论知识要点,结合治疗仪的功效进行销售宣传。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从中锦康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4900元/台购进远红外磁电治疗仪67台,其中48台用于进店体验,另19台采用全款预定的方式分两批次已经予以销售,其中第一批销售的4台是按9800元/台销售的,第二批次的13台是按10000元/台销售的,有2台是内部员工购买的按优惠价9000元/台销售的,销售金额累计187200元。 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合格证,进货商的营业执照、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发放小礼品的体验卡、转款记录、讲师手写讲义1份。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销售发票。
当事人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0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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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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