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柱县供销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槐荣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7MA6GNH717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联山街道冷水溪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贵州供多多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5.56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茄子50kg,于2025年11月12日以6.96元/kg的价格配送至我县白市小学食堂。截止案发时,除用于快检的2kg外,实际销售不合格茄子48kg。经核算,该批次茄子的货值金额为348元,违法所得334.0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潘槐荣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依法抽样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证据四:供货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茄子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茄子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1份,证明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的时限、方式等事实。 证据八: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配送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茄子经配送给白市小学的事实。 证据十:县教育局出具的《2025年天柱县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定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茄子的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予以采信。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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