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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高老五山特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玉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AHM67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农贸城西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12-22
(2023)黑0523民初3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宝清县高老五山特产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10
2023-05-31
(2023)黑0523民初13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宝清县高老五山特产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101号
2023年7月11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利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于2023年6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鹿胎膏2袋,花费600元。投诉举报人称涉案物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接到投诉举报信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宝清县高老五山特产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7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王兴辉、周春阳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于当日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承认其2023年6月29日销售的鹿胎膏为无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准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产品上标有“美容养颜,滋阴补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产品是在吉林鹿乡进的货,一共进了2袋,全部销售没有库存。2袋鹿胎膏进货价是每袋275元,销售价是每袋300元,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600元。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其标签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产品标签上未见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准等信息,同时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者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食品的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投诉举报人举报信复印件1份,影象资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5、现场笔录 1 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6、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以及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形成证据链条。2023年9月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处告字[2023] 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警告#罚款0.4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4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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