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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磊注册资本:30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62693527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中州大道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6-28
(2021)豫0105民申28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焦**、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7
2021-04-08
(2021)豫民申66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罗*、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6
2021-02-22
(2020)豫0108民初681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屈*与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2-24
2021-01-27
(2021)豫0108民初1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梁**与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2-22
2021-01-22
(2020)豫0108民初69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潘**与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2-20
2021-02-01
(2020)豫0191民初2368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与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351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2-18
2020-11-30
(2020)豫01民终1579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29
2020-11-30
(2020)豫0108民初428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6
2021-01-13
(2020)豫01民终1710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11
2020-02-25
(2019)豫民申7846号
委托合同纠纷
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共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消行罚决字﹝2025﹞第0037号
2025年3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柜主机显示多处故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21
2
惠济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4年9月19日,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郭凯、王振江、孙皓现场检查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发现存在四项违法行为;并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09191101号;2025年4月7日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王振江、冯朋第二次对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3
(惠)应急罚﹝2024﹞4003号
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1月份以来该公司未对本公司弓义林、王港哲等10名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5名电工负责对冷库制冷机房进行巡查巡检工作,5名电工均无制冷工证;5.未对承租单位(商户)、承包单位(保洁、保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6.配电室、制冷机房、水泵房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配电室未配备防冻害手套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1月份以来该公司未对本公司弓义林、王港哲等10名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5名电工负责对冷库制冷机房进行巡查巡检工作,5名电工均无制冷工证;5.未对承租单位(商户)、承包单位(保洁、保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6.配电室、制冷机房、水泵房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配电室未配备防冻害手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2023年以来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1月份以来该公司未对本公司弓义林、王港哲等10名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5名电工负责对冷库制冷机房进行巡查巡检工作,5名电工均无制冷工证;5.未对承租单位(商户)、承包单位(保洁、保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6.配电室、制冷机房、水泵房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配电室未配备防冻害手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4.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5.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6.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5份;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据六:法人变更情况说明1份、委托书2份、王冰身份证复印件2份、凌舟身份证复印件2份、张保玲身份证复印件3份、张保玲为主要负责人工作证明1份、王冰工作证明1份、弓义林身份证复印件2份、弓义林工作证明1份、崔文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崔文杰工作证明1份;证据七:中部两岸市场员工名单1份、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保安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八:现场照片6张。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1.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C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有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C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缺少3个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有3个以上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C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C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上7处以下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B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未为3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上7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B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C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360000.00元
郑州市惠济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05
4
郑人防罚决字〔2024〕1号
郑州中部两岸实业有限公司中部两岸水产海鲜果蔬物流园项目一期(1-2#、1-3#、2-1#、2-2#、2-3#、3#冷库、配电房制冷机房)未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案件
警告,责令在202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535平方米(具体建设指标以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的批复文件为准),若你单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修建,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全额征缴该项目易地建设费(具体以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应缴纳金额为准)。
-元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07-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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