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东亮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3129386485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哈大公路收费站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26
2016-09-26
(2016)黑0603民初115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吕**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3﹞392号
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在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枪未提供效期内的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枪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应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在用的加油枪出厂编号为1305624J、1305626J、1305630J、1305623J、1305625J、1305627J、1305631J、1305634J、1305634J、1305635J、1305635J、1305636J、1305636J、1305632J、1305632J、1305633J、1305633J,在检定证书(证书编号:Y2023LL03-0165、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5日)到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加油枪至2023年9月20日,后经查该加油站加油枪出厂编号1305626J(2号),出厂编号1305636J(14号)已经在2023年8月9日进行检定。出厂编号1305633J(12号)加油枪一直处于停用状态。9月20日上述加油枪经检定合格,已提供检定证书(证书编号:Y2023LL03-0375)。经调查,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枪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应进行周期检定。(案件事实)经调查,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庆市龙凤区联兴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机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企业法定代表人崔东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涉案加油枪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加油枪经检定合格。5、经营场所现场照片3张,证明加油枪使用情况;6.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涉案加油枪应强制检定;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500元罚款。
5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2
卧公(治)行罚决字(2023)114号
2023年7月6日11时许,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社区五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联兴加油站存在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不足90日的违法行为。
警告,并责令改正
-元
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