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汇顺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皓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C6JBH49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8号(4-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30
2025-07-23
(2025)渝0104行审8号
其他行政行为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21612.64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624号
经查,重庆汇顺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1月0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C6JBH49C,法定代表人袁皓。该公司受重庆中誉绿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主要办理大渡口区公园壹号项目的商业运作、门市租赁及物业服务,该项目位于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8号,公园壹号是当事人自行命名的项目名称,实际备案名为重庆耘初城市运动生活馆,该项目总面积为6865.22平方米,目前总共有9户入驻商户,2023年7月开始经营,当事人称商户企业名称:鸟窝烧烤、圆周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毛哥厨房、议利烟酒、壹号茶府、爱莲说足浴、巫光利(欢乐迪KTV)、海弗斯健身和后山烧烤。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产生的费用,以不超过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应当与所有终端用户共同分担线损。为弥补合理线损,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但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未对其转供电范围内的物业办公自用电、公共部位(楼道、路灯照明)、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停车场)等用电设施如实计量时,不得向与当事人共用一块总表的其他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摊电损。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向商户核算收取电费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公园壹号项目公用电梯、停车场、路灯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用电未安装电表计量,只有一块总电表(户号1644463507)和9个商户分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在每月告知当事人当月用电量、单价和应缴纳的电费金额后,当事人工程部每个月1号对公园壹号9户入驻商户进行用电抄表,按照每家商户前一个月使用的电量起止度数和电表分倍率换算上月电用量,再按照《物业服务协议》1.1元/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30日内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官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官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给予当事人警告,处违法收取电费27.661264万元1倍的罚款27.661264万元。
276612.64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