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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袁厨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鹏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R0U937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7号
你于2023年8月10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蕲春县袁厨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6MACR0U937P;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8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2023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内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金圣塔味椒盐调味料”1瓶,制造商:广州致和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45克/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0510,保质期:十八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2天;(二):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海岸香虾”2盒,规格(未标注),生产日期制(未标注)制造商:湛江市强盛伟业水产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 应你申请,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监督你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予以现场销毁。 你未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购进单据,据你陈述“金圣塔味椒盐调味料”系你于2023年9月23日在本县漕河镇豁口路大菜场隔壁“湖南老张辣椒店”购进,共购进了1件,每件18瓶,已经使用了17瓶,厨房里还剩下1瓶,购进价为1.22元/瓶,共计进货货值金额为1.22元,案涉食品系你用于制作菜品时作为调味料添加及制作菜品使用。案涉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海岸香虾”,系你店里合伙人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每件十盒),已经使用了8盒,剩余2盒,每盒25.5元,共计进货货值金额为51元,餐厅用于制作香辣虾菜品提供顾客食用。以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按购进价计算共计货值金额为1.22元;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按购进价计算共计货值金额为51元。 因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2023年12月6日,本局对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查验制度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行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249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另查明,你经营场所及厨房操作间未设置防蝇设施,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241号,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配备防蝇设施,你当天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后照片影印件一份证明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你向本局提交了一份行政审批系统网站复印件,证明你正在办理《食品饮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海岸香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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