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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精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MACX12MU5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茫丁乡五棵树村四组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 查:2022年08月至2024年08月期间,当事人新疆精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硕公司)在精河县茫丁乡五棵树(夹巴沟村)村四组3-1号的平房内,使用搅拌罐等设备,在未取得许可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冒用已经注销的“美化佳牌”品牌,以故意减少胶粉含量的方式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外墙外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抹面胶浆”和“墙体保温用膨胀聚苯乙烯板胶粘剂”对外销售,已经销售的两款产品未能查清产品检测情况,共计1339.785吨,销售金额933873元。库存、未销售的两款产品2044袋(每袋13.75元)经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共计281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处以货值金额28105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零伍(¥28105.00)元整。
38105.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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