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雷丽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5MA7J23LJ5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黄康社区洪胜路38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4〕130号
经查,“白云边”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576721;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1999年06月27日至2029年06月27日。
现查明,据当事人雷丽陈述,当事人使用微信备注名为“张涛媳妇”,微信号“L18307202586”的微信与谭小奎联系,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7日,2023年1月17日分两次从谭小奎处购进假冒“白云边十二年”60件(规格:6瓶/箱;合计:360瓶;购进价:280元/箱)、“白云边十五年”10件(规格:6瓶/箱;合计:60瓶;购进价:380元/箱);当事人雷丽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谭小奎交易,2023年1月7日微信转账12200元、2023年1月18日微信转账8400元,两次共计转账金额20600元,谭小奎均于转账当日收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计算,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20600元(其中:①给亲戚代买的“白云边”12年白酒:30箱×280元/箱=8400元;②当事人自用“白云边”12年白酒:30箱×280元/箱=8400元,“白云边”15年白酒:10箱×380元/箱=3800元;)作为侵权商标的违法经营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