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爱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7351257895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委会工业园A区21号A块第十四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13
(2019)粤0607民初5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
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
2019-11-27
(2019)粤0607民初5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
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3
2019-11-18
(2019)粤0607民初57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9
2023-05-24
(2023)粤0604执355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2-09
2022-09-16
(2022)粤0604民初176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6081.73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12
2019-11-25
(2019)粤0607民初57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86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03
2020-08-07
(2020)粤0607执96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王**、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03
2020-07-31
(2020)粤0607执13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0
2019-12-20
(2019)粤0607民初5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黄**与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16262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29
2019-03-19
(2019)粤0607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38212.5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30
2018-09-12
(2018)粤0607执保5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46062.81元
执行案件
9
2017-12-12
2017-11-20
(2017)粤0607民初43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梁**与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1-16
2016-11-16
(2016)粤0607民初424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607民初4240号佛山市南海银呈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圣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字〔2025〕2-58号
经查明:2025年1月6日,本局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2025年7月7日,本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另经核实,当事人在2022年度、2023年度内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向税务部门正常缴纳税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的登记机读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二)2025年1月6日、2025年7月7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共4页、拍摄的《现场照片》各1份共2张,证明执法人员间隔满6个月现场核实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三)2025年3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佛山三水政务短信服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了《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告知》的短信截图1份1页,证明本局以短信的形告知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将实行立案吊销程序的事实情况;(四)2025年4月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询问通知书》、《核查函》、邮寄截图共1份共3页,证明本局以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将实行立案吊销程序,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情况;(五)2025年5月8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三水区政府网发布《2024年度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公告》截图1份7页,证明本局以公告的形告知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将实行立案吊销程序的事实情况;(六)2025年7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佛山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下载的经营状态、清算小组、变更历史、异常名录、年报报告、迁入确认等截图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内均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又没有重新变更地址,也没有成立清算小组,已佐证当事人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七)三水区税务局提供《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关于回复提供企业相关纳税信息的函》(三税便函〔2024〕613号)1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缴纳税费。 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政府网站上对外公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市监听告字〔2024〕2-1号)30日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合案件证据等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之情节、事实,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0.00元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4-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