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捷辉印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孟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778357588B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华海路4号(D栋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939号
2025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收到匿名举报,称广州市捷辉印刷有限公司没有办理食品级塑胶加工许可证生产食品级别的杯、水壶,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塑料冷水壶(标注食品级pp),且无法提供对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申请许可证的凭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数量规格为:1.标注5000CC的共计1080个;2.标注4000CC的共计384个;标注2000CC的共计1200个。上述产品均打包在纸箱内,纸皮箱标注有“冷水壶”和产品规格,但未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上述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接受杨泰能委托已生产的所有的产品,加工费用是5000CC、4000CC的0.23元/个;2000CC的0.14元/个,由此计得货值金额为504.72元。上述产品均未交付,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产品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定义。但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该许可证申请的凭证。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冷水壶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等)”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节,我局拟对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一般处罚:1.没收下列冷水壶:标注5000CC的共计1080个;2.标注4000CC的共计384个;标注2000CC的共计1200个;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