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视途眼科诊所(重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古金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593696567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2号(原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4〕30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18日成立,在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2号(原17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0号4幢第2层。从事一般项目:诊所服务;医院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照明器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橡胶制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取得诊所备凭证(备案编号8537500102172192)。主要经营眼镜销售,同时做验光以及斜视、弱视、散光、远视、近视等视力问题的矫正。当事人通过给弱视患者配制弱视矫正眼镜用于平时佩戴及特制弱视眼镜(儿童针孔镜)进行训练的方式矫正弱视情况,并会将矫正情况记录入当事人自制的档案册。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在;新注册公众号;认证;重庆眼视途眼科;微信公众号(链接地址:...8478_7)。用于宣传当事人经营内容、诊疗服务效果,提升当事人知名度并提高公司销售利润。当事人为了宣传弱视训练治疗效果,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就将其中一个名叫;王棋;的孩子在当事人公司训练治疗弱视情况以及训练前后对比情况发布到微信公众号;重庆眼视途眼科;,文章名为;【涪陵视力途眼科真实案例】单眼散光性弱视经过两个月训练,视力从0.5提升到1.2;。当事人在发布该文章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2月28日被我局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后查获。另查明:当事人在;重庆眼视途眼科;微信公众号(链接地址:...8478_7)上发布的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4年12月29日,当事人于我局检查后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涪陵视力途眼科真实案例】单眼散光性弱视经过两个月训练,视力从0.5提升到1.2;这一篇文章。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在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款7000元。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