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永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A41AR7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1
2021-07-19
(2021)吉0122执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亿升食品有限公司、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30
2020-12-25
(2020)吉0122执1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林省富亿升食品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10
2020-09-23
(2020)豫1104民初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盛和食品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1
2020-06-05
(2020)吉0122民初1444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亿升食品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21
2020-07-29
(2020)吉0122民初1444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亿升食品有限公司与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273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20号
经查,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使用的食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事项(含“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要求。该单位所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龙沙区永超月冷冻食品经销处的法人许永超 ,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13:3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航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罚款600元
600.00元
-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