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雪岭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78DTCU9W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3)145号
和田县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在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并获取登记审批,取得有限公司社营业执照,在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开发及管理、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221MA78DTCU9W。当事人开发运营的瑞和农贸市场作为商用综合市场2020年12月开始陆续出租,其位于和田县经济新区杭州路5号的1栋、2栋沿街商用门面房,以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模式向入驻瑞和农贸市场的商户收取到户电费。2020年12月22日,第一笔非电网直供电(转供电)收取电费交易产生到案发日期,当事人以1度电0.84元的收费标准,从商户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第三项:“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第一款:“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区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降价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第(二)项:“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时电价;对未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用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规定,当事人应截止2021年8月(包括8月)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平均水平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第一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第二项第三款:“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第七项:“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的规定,当事人应2021年9月(包括9月)开始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应以“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根据新疆维吾
一、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二、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 倍以下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2
和县市监罚(2023)145号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1、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2、处以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100000.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