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卓茂庭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9632304X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18号、3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1
(2025)鄂0103民初35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林**
卓**,武汉麦芽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5)鄂0103民初196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钟**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5)鄂0103民初90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施**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0
(2025)鄂0103民初89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宋**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0
(2025)鄂0103民初89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6
2024-11-11
(2024)鄂0105民初11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康世佑美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6
(2024)鄂0103民诉前调1550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德高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3
(2023)鄂01民再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皓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3-30
(2021)鄂0103民初21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皓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黄**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30
(2021)鄂0103民初21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湖北皓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07
(2020)鄂0103民初19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利伟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3
2020-07-30
(2020)鄂0103民初1986号
武汉康健环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0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06
2020-01-19
(2020)鄂0103民初344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张康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153.5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6
2020-07-02
(2020)鄂01民终5058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张康生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7
2019-12-11
(2019)鄂0103民初1234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22
2019-10-15
(2019)鄂01民终9191号
广告合同纠纷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武汉宇生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31
2019-07-25
(2019)鄂0103民初574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霍*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27
2019-06-18
(2019)鄂0103民初3833号
广告合同纠纷
武汉宇生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5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7-29
2017-07-24
(2017)鄂0103民初1734号
劳动争议
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0-13
2015-10-13
(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11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都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图片编号:200164271-0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现场发现的1支超过使用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是温州市高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于2025年9月24日到使用期限,是2024年温州市高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到当事人单位洽谈业务,到检验科找科主任,当天检验科主任并不在场,该业务员便将该样品和相关资料给检验科职员,让其转交给检验科主任,当事人称因为单位并未开展该业务,所以后续没有联系该公司,该样品就遗忘在了阴凉柜里了。现场发现的1盒超过使用保质期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浏阳市三力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使用保质期至2025年12月3日,该产品是当事人检验科科主任于2024年12月20日在京东上的扬基医疗医疗器械旗舰店中购买的一盒,购买金额61.61元,当事人已让商家补开了发票。当事人称该医疗器械原本是用于科室内培训用,但是因为后续没开展相关业务,所以放在阴凉柜中放忘了。经核实,当事人公示的检验科检验项目表中,未发现上述医疗器械涉及的项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温州市高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1支和浏阳市三力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1盒;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