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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常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常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6PEP4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马莲河乡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标示生产日期20240809,保质期120天;“双汇双汇王香嫩风味”标示生产日期20240704,保质期6个月;“双汇金马克减盐火腿肠”标示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标示保质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于2024年12月8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双汇双汇王香嫩风味”于2025年1月4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双汇金马克减盐火腿肠”于2024年10月1日到达标示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明其过期后销售数量,现能认定货值金额系投诉人购买的1根和货架上陈列的涉案产品“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22根、“双汇双汇王香嫩风味”43根、“双汇金马克减盐火腿肠”13根,违法所得系投诉人购买的一根“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售价1元,故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91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2(DH9923100024122617382)投诉单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6页,证明投诉人于12345平台提供违反线索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宁市监强制〔2025〕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财物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品种、数量; 6.执法人员拍摄的检查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产品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及购货凭证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从具有资质的供货方采购食品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22根、双汇双汇王香嫩风味43根、双汇金马克减盐火腿肠13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整(¥1.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壹元整(¥1,001.00元)。
1000.00元
-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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