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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乐鸣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697071561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安路1号31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4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x**
常熟市人民法院
2
2020-11-24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王*,俞**,齐**,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3
2020-08-13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齐**,王*,俞**
常熟市人民法院
4
2020-04-14
(2019)浙0108民初6823号
合同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5
2020-02-13
(2019)浙0108民初6823号
合同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施**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6-08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齐**,王*,俞**
裁判文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2
2020-08-23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齐**,王*,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熟市人民法院
3
2016-08-08
(2016)浙0104民催8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6
2021-05-24
(2020)苏0581民初77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1131.07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7
2018-11-29
(2018)苏0581民初1125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05
2017-10-20
(2016)苏0591民初801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蔓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3876.56元
民事案件
4
2016-08-02
2016-08-02
(2016)浙0104民催8号
申请公示催告
浙江海贝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554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3-04-02
2013-04-02
(2013)浙杭商终字第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聚成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轩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3-03-13
2013-03-13
(2013)浙杭商终字第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伟仕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轩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2-12-10
2012-12-10
(2012)杭江商初字第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聚成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轩昊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965.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3﹞66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委托海宁海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羽绒服2件,商品码:Z1Z11ZS680;颜色:米金;规格:S;单价:198元/件。2022年12月11日当事人将涉案羽绒服销售给浙江海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49元/件。涉案羽绒服的合格证和洗涤标上有:款号Z1Z11ZS680;品名:羽绒服;颜色:米金;规格155/80A(S码);价格:RMB1599元;填充物:白鸭绒;含绒量:90%;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10C类;执行标准:GB/T14272-2011等产品信息。2023年6月1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对浙江海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店)销售的涉案羽绒服进行抽检。8月2日该院出具《检验报告》(NO:SC401*****1057172SC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羽绒含绒量、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依据《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按涉案羽绒服的合格证标价1599元/件计算,货值金额为3198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服;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3、罚款64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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