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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广源修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国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7WXCN4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三友村新立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液压油及农机具配件仍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且无违法所得。
2025年4月2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液压油、农机具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修理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液压油及农机具配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7项的一般违法程度“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至 3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2
洮市监行罚字〔2023〕199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农机商品的行为。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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