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怡康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礼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MA48CTRAX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通过微信跟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邬光春(微信备注的名称是“邬光春18171149868华源”;昵称:草扶奇医药 邬;微信号:wu9951233)联系,2025年1月至3月间在邬光春处共采购6批药品,当事人收存的供货商系列资质、销售清单和药品都是邬光春提供。
2025年11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发函协查,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23日分别收到复函,复函称“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怡康诊所没有业务往来,随函所附6份销售清单不是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并证实邬光春不是该公司员工,也不是该公司授权委托的销售人员。
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邬光春转账6次,共计7365元,用于采购药品,当事人采购药品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向邬光春付货款。2025年1月17日采购2个批次、单据号:21165325449、付货款1072元,2025年3月7日采购5个批次、单据号:218674327124、付货款1573元,2025年3月10日采购5个批次、单据号:218674327140、付货款1090元,2025年3月14日采购3个批次、单据号:218674327179、付货款1355元,2025年3月17日采购1个批次、单据号:218674327206、付货款1300元,2025年3月24日采购2个批次、单据号:218674327248、付货款975元,共18个批次药品付货款7365元,实际销售总收入9594元,获利2229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号 购进数量 销售数量 购进单价 销售单价 销售总金额 应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1 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康王) 国药准字H53021775 CY24947 8瓶 8瓶 47 65 520 144
2 复方阿胶浆 国药准字Z20083345 2404008 3盒 3盒 232 298 894 198
3 金振口服液 国药准字Z10970018 2402120 4盒 4盒 35 56 224 84
4 金振口服液 国药准字Z10970018 2402129 1盒 1盒 35 56 56 21
5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 国药准字H10950244 8170101 5盒 5盒 82 85 425 15
6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诺欣妥) 国药准字HJ20170363 THUT3 5盒 5盒 68 83 415 75
7 布地奈德鼻喷雾剂(雷诺考特) 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1311 BY363 3盒 3盒 55 85 255 90
8 尿毒清颗粒(无糖型) 国药准字Z20073256 20241250 15盒 15盒 60 65 975 75
9 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 国药准字Z10950080 202401018 5盒 5盒 32 58 290 130
10 百令胶囊 国药准字Z10901136 2411006C 5盒 5盒 59 69 345 50
11 补肺丸 国药准字Z62020558 212062 5盒 5盒 260 358 1790 490
12 复方阿胶浆 国药准字Z20083345 24010030 3盒 3盒 230 298 894 204
13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卡双平) 国药准字H20100180 2411712A 5盒 5盒 57 75 375 90
14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 国药准字H20100180 FA3332 10盒 10盒 22.5 29 290 65
15 龙牡壮骨颗粒" 国药准字H20100180 2410642 5盒 5盒 116 156 780 200
16 小儿豉翘清热颗粒(同贝) 国药准字H20100180 2404224 6盒 6盒 33 46 276 78
17 维D钙咀嚼片(迪巧) 国药准字H20100180 4C166072 5瓶 5瓶 45 75 375 150
18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诺欣妥) 国药准字H20100180 THUT3 5盒 5盒 69 83 415 70
合计 -- -- -- -- -- 7365 9594 2229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9594元,不足5万元,按五万元计算,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法定最低罚款限值数额为10万元),按照低于最低罚款倍数的幅度给予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29元,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