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向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虎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7MA6U3PHR98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综处罚〔2024〕23号
2024年4月13日,有人上门推销白酒(卖方当时驾驶车辆,车辆上载有涉案白酒并进店询问是否购买白酒)当事人以每瓶低于市场价2-5元的价格购进西凤酒48瓶(十年华山论剑两瓶共250元、六年陈酿一箱6瓶共768元、375白酒两箱40瓶共820元),十年华山论剑每瓶130元、375白酒每瓶27元、六年陈酿每瓶13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系列西凤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表(西凤鉴NO.0002972),鉴定结论:“送鉴酒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我公司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的十年华山论剑未销售2瓶,六年陈酿未销售6瓶,375白酒未销售24瓶,已销售16瓶375白酒的销售金额为43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150元。
1、没收侵权西凤酒32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7-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7-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