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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奚海琴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559267670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与兵马俑路交汇处西南角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4
(2024)苏0303民初5678号
劳动争议
杨**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1
(2024)苏0303民初259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1
(2024)苏0303民初259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4
2022-08-08
(2022)苏03民初14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6-02
(2022)苏03民初14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23
(2021)苏0303民初3980号
劳动争议
张**
淮安天时速递有限公司,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天时速递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1
(2021)苏0303民初3980号
劳动争议
张**
淮安天时速递有限公司,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淮安天时速递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8
2021-07-21
(2020)苏0303民初6503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王**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9
2021-07-12
(2020)苏0303民初6503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王**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21
(2020)苏0303民初6503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王**
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2
2019-03-19
(2019)苏0303民初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893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2
2019-06-06
(2019)苏0303民初1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1739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4-08
2019-03-19
(2018)苏0303民初114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马**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27.33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25
2018-11-20
(2018)苏民申565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5651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29
2018-05-25
(2018)苏民申228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280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6-29
2018-04-23
(2018)苏民申150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06
2017-04-17
(2016)苏0302民初304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042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27
2017-12-18
(2017)苏03民终374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749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13
2017-04-17
(2016)苏0302民初30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043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1-21
2017-11-06
(2017)苏03民终374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744王**与徐州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云市监处罚〔2026〕J0001号
2025年1月8日,本局依法委托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昂刺鱼(购进日期:2025年1月8日)和新鲜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12月30日)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昂刺鱼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孔雀石绿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为1.96μg/kg,不符合“不得检出”的技术要求;上述新鲜鸡蛋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多西环素项目检验检测结果为24.2μg/kg,不符合“≤10μg/kg”的技术要求。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情况、复检事项及享有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新鲜鸡蛋的产品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和新鲜鸡蛋的库存。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检验检测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于2026年4月3日将案件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昂刺鱼和新鲜鸡蛋时,未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是由当事人的供货商昆山三水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从徐州市天一水产批发市场内水产摊位购进,并配送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在对上述昂刺鱼开展进货查验时,仅称重和检查昂刺鱼的鲜活度,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产品质量合格情况缺少把控措施。上述昂刺鱼当事人的进价为28元/kg,购进5kg,共计140元,销售给抽检人员2.336kg,售价为49.6元/kg,共计115.86元,当事人另外销售2单,一单销售数量为0.272kg,售价为49.6元/kg,共计13.49元,另一单销售数量0.552kg,售价为49.6元/kg,共计27.37元,此单由于打折,最后结算优惠了10.95元,上述3单共计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3.16kg,销售收入为145.77元(税后为134元)。据当事人单位员工自述,剩余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由当事人的值班课长和值班经理统一带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报废区进行了泼墨报废处理。综上,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货值金额为248元,计算方法为当事人以49.6元/kg销售的上述昂刺鱼的货值金额(不扣除泼墨报废处理部分),即:49.6元/kg×5kg=248元;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昂刺鱼违法所得为0元,违法所得计算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另查,抽检不合格批次新鲜鸡蛋是由当事人的供货商怀远县黄池食品有限公司,从沛县永雷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并于2024年12月30日配送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在对上述新鲜鸡蛋开展进货查验时,仅称重和观察外观,不检查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合格情况缺少把控措施。上述新鲜鸡蛋当事人的进价为10.0613元/kg,购进3030kg,共计30485.739元,于2025年1月10日销售完毕,售价为8.76元/kg,其中盘损686kg。当事人的上述供货商一直以来,仅向当事人供应散装鸡蛋,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鸡蛋的管理模式为“先进先出、批进批出”。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新鲜鸡蛋货值金额为26542.8元,计算方法为当事人以8.76元/kg销售的上述新鲜鸡蛋的货值金额(不扣除盘损部分),即:8.76元/kg×3030kg=26542.8元;当事人所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新鲜鸡蛋违法所得为0元,计算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罚款金额89,628.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89628.40元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2
徐云市监处罚〔2024〕00094号
2024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移送函(徐市监质监移〔2024〕08号)附检验报告及抽样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罗纹弹力背心”进行抽检,检验检测结论为:“pH值不符合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和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超、蔡啸为办案人员。本案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8月至11月,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罗纹弹力背心”进行抽检,检验检测结论为:“pH值不符合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B类要求和GB/T 8878-2014 《棉针织内衣》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上述不合格“罗纹弹力背心”当事人从南通达菲亚针织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件,由总公司大仓统一配送。在购进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罗纹弹力背心”共销售2件,销售价格每件17.9元,抽检人员购买1件,剩余7件在当事人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退回供货方。 综上,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罗纹弹力背心”货值金额为179元,违法所得为53.7元。
罚款金额4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7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0.00元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