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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世帆注册资本:2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0K6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工业园区龙板山区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6
(2022)浙1123民初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鼎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章**
遂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4﹞2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4日8时40分左右,当事人员工韦某某使用蓄电池叉车的叉臂将修理人员岑某某升往空中进行维修作业。8时50分左右,岑某某完成维修作业下爬过程中,岑某某脚碰到叉车操纵杆,致叉车门架后倾,岑某某被挤压在叉车门架横梁与驾驶室护顶架上沿之间,后岑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4月24日下午3点接到报告,称发生了事故造成岑某某死亡,截止2024年4月25日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政府部门上报事故情况<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员工在当事人场地范围违规操作叉车特种设备作业,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之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4年4月24日9时发生事故,截止2024年4月25日政府相关部门收到相关线索,未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特种事故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之规定,属于瞒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综上,以上两项并罚,决定对罚款罚款2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员工在当事人场地范围违规操作叉车特种设备作业,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之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4年4月24日9时发生事故,截止2024年4月25日政府相关部门收到相关线索,未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特种事故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之规定,属于瞒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综上,以上两项并罚,决定对罚款罚款250000元。
250000.00元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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