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青泉坤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淑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MA1BCPNB9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尚志镇向阳街2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建撤罚告字﹝2025﹞第001号
你单位于 2024年6月,在尚志市东浦景园小区限制业主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4年6月,在尚志市东浦景园小区限制业主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尚建罚字[2024]第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案在你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发现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申请人的授权书及身份存疑事项未向该单位告知,属执法程序错误,我局予以纠正。现决定将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尚建罚字[2024]第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00.00元
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1-21
2
尚建罚字(2024)第0909号
2024年6月11日收到尚志市住房保障中心物业指导股移交尚建房责字(2024)第001号,发现尚志市青泉坤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限制东浦景园业主使用电梯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业费,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之规定,尚志市青泉坤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尚建房责字(2024)第001号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接到我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限制业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行为的通知》尚建发(2024)61号文件后,拒不整改,不配合调查拒签相关法律文书,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公示,私自改造电梯线路,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影响业主人身财产安全,致使业主多人上访,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其处以贰万元罚款。
经调查,尚志市青泉坤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尚志市东浦景园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业主缴费录像》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的方式,也不得采取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其他方式催交物业费,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之规定,尚志市青泉坤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尚建房责字(2024)第001号后未在期限内改正。接到我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限制业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行为的通知》尚建发(2024)61号文件后,拒不整改,不配合调查拒签相关法律文书,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公示,私自改造电梯线路,存在严重事故安全隐患,影响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梯控,解除限制业主进出地下车位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
20000.00元
尚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