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桦甸市红石镇同城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彦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2X02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江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富顺香辣酱1瓶、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青花椒调味酱1罐均已经超出保质期。富顺香辣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10元;红油郫县豆瓣酱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17元;青花椒调味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格为10元。货值金额为37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我单位在桦甸市红石镇同城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后厨存在过期调料:富顺香辣酱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青花椒调味酱1罐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2025年4月28日,我单位指定执法人员金赫、刘璐对桦甸市红石镇同城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负责人苏彦玲到场,并全程配合检查。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过期调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富顺香辣酱1瓶、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青花椒调味酱1罐均已经超出保质期。富顺香辣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格为10元;红油郫县豆瓣酱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17元;青花椒调味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格为10元。货值金额为37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调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调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