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托马斯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婷 | 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6MA35UG9P6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梧桐大道南侧合盛科技企业孵化器4#3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罚﹝2026﹞236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观英小区检查发现,编号311010045201950789、311010045201950987、311010045201950788、31101004520190790四台电梯经过对比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时间查询2026年4月19日维保记录时监控显示当日上午8时46分当事人仅1名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在维保记录卡上签字,于上午8时48分离开,监控上显示4台电梯维保时间一共只用了2分钟,仅仅是在维保记录卡上进行了签字。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与观英小区签订维保合同,维保费用为每台295元/月,合同于2026年12月31日止。按照维保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计算每月应有两次维保。即一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47.5元。我局检查之日,当事人维保的四台电梯收取费用为59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1、处1万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590元; 以上合计10590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