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悦康骨伤科门诊部(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建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57173619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鹭屿村村委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3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4种4批次药品超过使用有效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已过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无继续使用劣药行为,故不重复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0元;(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4种4批次过期药品。<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已过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无继续使用劣药行为,故不重复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0元;(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4种4批次过期药品。
5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