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康翔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雄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316926897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下田畈村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91号
当事人宁海康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份开始,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名为“艳火康翔专卖店”的网店,以134元/个至165元/个不等的价格,销售自行生产的、型号为X3的兼顾移动电源功能的强光手电筒。前述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至被查获时,被举报产品无库存。当事人共销售前述型号为X3的兼顾移动电源功能的手电筒11个。因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前述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总计1574元。
另经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7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属于移动电源(0914)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康翔电器有限公司在销售前述型号为X3的强光手电筒时,于2025年8月14日18:41,通过自行购买的方式,虚构购买数量为2个,商品总价为239.41元至328.41元不等,最终实付价格为0.01元的55笔交易记录(其中1笔交易取消),对该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康翔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手电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 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00元;当事人宁海康翔电器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800元。
108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